协会章程
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本名称为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热心服务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积极投身社区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弘扬雷锋精神,倡导社会公德,推动精神文明。本会遵循的原则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设、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以群众需要为出发点,以各类社区设施为依托,以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立足社区,多方联动,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社区服务活动,不断丰富服务内涵,推动城市社区建设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南阳市中州路梅溪办事处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二)宣传雷锋事迹,弘扬雷锋精神;
(三)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动员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高社区志愿者服务水平;
(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社区服务工作领域,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工作内涵,推动社区志愿者服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根据广大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组织协会成开展形式多样化的社会化服务,倡导无偿服务和微偿服务。
(六)为社区空巢孤寡老人、残疾人、贫困儿童、优抚对象和企事业离退休职工及生活保障人群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居民群众提供生活便利服务;
(七)组织志愿者开展美化社区环境和卫生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社区秩序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它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服务;
(八)培训社区志愿者,提高服务质量;
(九)开展社区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讨并与各地社区志愿者组织或团体进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公益事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力;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1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 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 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 4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8名。负责人总数为9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 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 对理事、 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委派 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 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南阳市卧龙区直工委南阳市卧龙区直工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献;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经营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劳务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等合理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原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南阳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阳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